买房过户时被“结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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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手中持有土地证、房产证,可是在出卖的时候却被房管部门告知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到法院进行确权。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1995年,因原告沈某(女)住在农村多有不便,便委托父亲为其在城里物色房子。1995年3月31日,沈某(乙方)与出卖人戴某(甲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以85000元的价格购买98平米的房屋一套,对座落位置、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沈父在乙方落款处签字,并注明系委托人,戴某在甲方落款后签字。双方还约定在房屋过户时,过户的一切税费由戴某承担。在沈父交付全部购房款之后,出卖人戴某带着沈某,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去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沈某,属于私有。在房屋交易手续办妥之后,沈某一家于1995年6月份顺利搬进了新家并居住至今。 生活条件在慢慢好转,房子也在一天天变旧。2017年,沈某考虑许久后,决定将该房子卖掉,贴些钱再购买一套新房。很快,她便找好了该房屋的下一任买家,且交易条件也已谈妥。就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沈某突然被告知无法办理该手续,而接下来查到的原因更是让沈女士大吃一惊。不动产交易中心留存的档案上显示她与当年的出卖人戴某竟然是夫妻关系,看到这,沈女士傻了眼,自己早在1975年就与丈夫登记结婚了,一直婚姻幸福,自己怎么好端端的又结了一次婚。经了解,原来当年出卖人戴某然得知,如果将不动产无偿赠予配偶,是可以免收税费的,随后他便动了歪脑筋。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出卖人伪造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当时的结婚证不是像现在有照片,有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此戴某的很顺利的瞒天过海办理了过户手续。 事情到此,沈某本想着只要找到当年的卖房人戴某,就能够确认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过,不幸的是,戴某在2014年的时候已经去世了。无奈之下,沈女士只能将戴某的妻子及儿子告上法庭,来确认自己的权利。戴某的妻子和儿子对于收到法院的传票一事感到非常意外,他们没想到当年戴某竟然会为了逃避税费而伪造结婚证。其妻子表示购房款早已经收到,而且这个房屋房产证、土地证已经过户到原告的名下,他们认为这个房屋应当是原告所有。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沈父在合同落款乙方的后面签名是经原告沈某的口头授权行使的权利,其实施的是代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沈某承受。双方就相关购房款、房屋的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的协助办理均于其时即完成,买受人沈某亦占有涉案房屋至今,现原告沈某要求本院确认涉案房屋系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确认登记在原告沈某名下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沈某丈夫明确表示房屋归妻子个人所有)。 附件下载 (请使用鼠标右键“目标另存为”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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