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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吞恶果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作者:叶惠 陶敬渊 发布日期:2018-01-18 字号:[ ]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薛某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捏造谣言,中伤他人,在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受害人又将其诉至法院。

2017年7月,薛某将一段视频发布在其微信群聊中,并配上了低俗、淫秽文字,指向受害人陆某。一个月后,陆某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薛某自认视频是他人转发给她的,对于视频的真伪及视频中的对象均不清楚,因好奇、好玩将视频发至微信群聊中。公安机关遂对薛某作出行政处罚,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陆某认为因此受到了较大的精神损害,遂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在权威媒体上对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薛某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以发布视频并附文字的方式,损害了原告名誉、降低其社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但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一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请求,原告未能举证其受到的精神损害,结合本案实际,被告薛某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外,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原告的权益已能得到平衡,足以弥补其精神损害,故对于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薛某以书面形式向陆某道歉,并在微信群内公布内容,以消除对原告的负面影响。

法官释法: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薛某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以捏造谣言的方式诽谤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且其承担过行政责任不影响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害主张,未有证据证实,故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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