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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未尽抚养义务 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蔡磊 发布日期:2018-01-17 字号:[ ]

   年逾80岁陈大爷最近将自己的继子陈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陈大爷认为其继子继承了其财产,就应道尽孝道。陈甲则认为陈大爷未尽抚养义务,年老后不应由其承担赡养责任。近日,昆山法院千灯法庭经过细致审理,终于审结了该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来,陈大爷在其前妻去世之后,于1989年与吴某登记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吴某原育有一子陈甲。2014年吴某去世后,陈大爷眼看自己年岁渐高,便要求自己的婚生子女和陈甲一起承担赡养义务。然而,此时陈甲则认为,其继父与其母亲结婚时自己已36岁,继父并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且双方并没有多少来往,便不同意承担赡养义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大爷坚持认为陈甲继承了其和吴某的财产,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官随后进行了深入的了解。29年前,陈大爷与吴某再婚后搬至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屋居住。2005年,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获得房屋两套、车库两间。2012年8月初,陈大爷、吴某、陈甲就拆迁安置所得房屋进行调解,调解笔录中载明被拆除的房屋是吴某和陈大爷的共同财产,陈大爷、吴某自愿放弃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将拆迁安置所得房屋全部分配给陈甲,并配合陈甲办理了拆迁安置所得全部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根据上述事实,法院最终认定,陈大爷虽未对陈甲进行抚养教育,但将其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了陈甲,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陈甲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八十多岁的陈大爷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此提醒,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自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对自己的父母尽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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