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件速递 >> 民事
高价宠物有风险 临时寄养需谨慎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蔡磊 胡小娟 发布日期:2018-01-17 字号:[ ]

 顾先生是一位犬类爱好者,2017年4月,他花费50000元购买了一只恶霸犬,但宠物却在寄养过程中意外死亡,心痛之余还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遂将宠物店老板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全额赔偿。

据顾先生称,他在购买宠物恶霸犬前即与宠物店老板刘某相识,并向其咨询有关法斗犬和恶霸犬的市场价格,以及一些恶霸犬饲养的注意事项,最终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对比后,顾先生花费50000元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只7个月大的恶霸犬。顾先生为了更好的饲养该犬,便与刘某签订了寄养保管合同,约定寄养期限为6个月,寄养费为每日50元,预付一个月1500元,由顾先生提供犬粮;如出现丢失、病亡等情况,由宠物店按市场价赔偿犬只金额或购买相同犬种。协议签订仅10余天后,顾先生的恶霸犬不幸死亡,顾先生认为是宠物店的寄养保管不当,未采取任何避免事件发生的适当举措而造成,因此要求赔偿其50000元购犬支出并退还预付的1500元寄养费用。但宠物店表示这并非其工作失误所致,不排除该犬前期有隐形的病情,因该类犬只的呼吸道较短,天气闷热时容易供氧不足而突然死亡,极有可能是犬只的生理特征造成的。

宠物店刘某表示,恶霸犬是这一两年才刚刚流行起来的犬种,现在市场价格虚高,宠物店有一些常见的急救药物,还有一些循环通风系统,当时寄养的时候只有这一只恶霸犬,也只有这只犬只发生了死亡现象。恶霸犬寄养时花费的精力要比一般的犬只高,日常遛狗、照顾更加费时、费力,一般宠物店不愿意接收,尤其恶霸犬特别怕热,一到夏天容易出现意外,宠物店更是拒之门外。因为和顾先生是朋友关系,所以才同意低价寄养。

最终法院认定,由于死亡犬只已埋葬处理,无法查明死因,而刘某作为寄养犬只的保管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尽职照看,对于犬只的死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退还相关寄养费用。

 法官提醒: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也越来越普遍,由宠物购买、日常饲养引起的合同、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饲养宠物要选择正规场所购买并保留凭证,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按时注射疫苗,宠物饲养过程中应选择正规、专业机构进行寄养、保管,并签订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下载
(请使用鼠标右键“目标另存为”下载)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