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摄像未保存 应赔偿精神损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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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摄影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王某系经营者。2016年5月,金某到摄影会所拍摄婚纱照,金某预付2400元,其中摄像费400元、照片2000元。该服务内容包括拍摄照片、婚庆摄像,金某另加选照片另支付560元。 2016年5月28日,金某举行结婚仪式,摄影会所安排人员为金某的婚礼现场进行婚庆摄像。婚庆结束后,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婚庆摄像资料未成功保存,难以弥补。金某得知后认为,婚庆活动具有纪念意义,自己支付了服务费用,因摄影会所的原因导致婚庆摄像资料永久性灭失,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经协商未果,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摄影会所的经营者王某应当返还摄影费296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摄影会所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金某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摄影会所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服务合同包括婚庆摄像。婚庆摄像资料对金某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摄影会所的原因导致摄像资料没有保存,使得金某的婚礼活动无法再复述,属永久性灭失,摄影会所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金某的精神痛苦和遗憾,摄影会所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具体数额根据服务的费用、损害程度,酌情支持10000元。对于金某主张的返还服务费用的问题,因摄像未保存,并造成原告损害,摄影会所应当返还摄像费用400元。对其余2560元,因摄影会所已经替金某拍摄了照片,金某也选取了照片,故该费用不应返还。因摄影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相应的责任应由其经营者王某承担。 法官寄语:对每一对新人而言,都希望自己的婚礼与众不同,婚庆摄像资料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本案中,金某与摄影会所的服务合同内容明确、具体,摄影会所应当提供婚庆摄像服务,由于其过错导致摄像资料未成功保存,使得金某婚庆活动无法再复制,数据永久灭失,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金某的人格权利,摄影会所应当赔偿金某的精神损失费。 附件下载 (请使用鼠标右键“目标另存为”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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