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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5)
发布日期:2016-06-23 字号:[ ]

  江苏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  录

  一、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1

  (一)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总体情况 1

  (二)2013-2015年度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5

  (三)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7

  二、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举措 10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10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升毒品案件质量 11

  (三)加强审判分析研判,发挥审判指导作用 11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12

  (五)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提升审判社会效果 12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

  (一)打击毒品犯罪面临的现实困难与问题 13

  (二)对策与建议 17

  一、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总体情况

  2013-2015年度,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6740件,其中,2013年全年受理4343件,审结4263件,2014年全年受理4695件,审结4613件,2015年全年受理7702件,审结7493件。2015年较2014年同期毒品犯罪总体收结案数量和增幅均大幅度上涨,分别上升64.1%和62.4%,收结案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史最高值,这是2010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跃升至4000件的历史高位后,又一次显著攀升,表明当前我省毒品犯罪态势极为严峻,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

  从毒品犯罪案件罪名分布情况来看,2013-2015年度我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为7401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44.2%,其中2015年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全年共收案3014件,同比增幅39%,数量和增幅均达近年新高,表明我省当前毒品犯罪市场进一步活跃,毒品交易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但该类案件占全部毒品案件总比有所下降,占比39.1%,数量少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2013-2015年度我省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总数为7825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比为46.7%,其中2015年容留他人吸毒这一末端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暴发增长态势,全年共受理4152件,比2014年的近两千件增长了一倍有余,占全部案件总数比达53.9%,成为数量最多的毒品犯罪案件。容吸犯罪案件呈暴发增长态势,表明我省当前吸毒及容吸行为广泛发生,毒品消费需求旺盛,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容吸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较大。另外,我省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保持稳定态势,2013-2015年度一审案件受理数分别为326件、463件、457件,占比约7.4%,以上三类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98.4%左右。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数量在2013年显著增长后,2013-2015年度继续多发,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也有发生,表明当前我省毒品上游犯罪呈持续上升态势。

  从涉案毒品类型来看,冰毒是我省涉案毒品的主流,涉冰毒案件占全部毒品案件收案总数的80%以上,涉海洛因犯罪案件约占10%左右,并呈逐年下降趋势,涉麻古、摇头丸、K粉、大麻、氯胺酮等毒品犯罪在我省也较为常见,涉新型毒品如甲卡西酮等犯罪案件在我省也偶有发生。

  从毒品犯罪案件地区情况来看,我省毒品犯罪案件仍然集中于经济较为发达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2013-2015年度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四个地区的毒品案件数占全省案件总数的57.6%,而徐州、盐城、南通等地毒品案件数量也较多,表明毒品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与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相关联的态势。2015年度全省各地区毒品犯罪案件均有显著增长,其中南京、盐城、连云港等地增长率接近甚至超过100%,各地区均呈现出毒情快速蔓延趋势。

  从毒品犯罪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来看,我省2013-2015年监禁刑适用比例达93.5%,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人数仅为1128人,且大多数系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轻罪犯罪分子,缓刑适用比率总体较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数共有12583人,占所有生效判决人数的72.3%,其中2015年度有6010人,相比2013、2014年度出现了大幅上升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重刑犯共有1958人,占比11.3%。以上表明我省2013-2015年度对毒品犯罪仍然保持严打态势,严格适用非监禁刑,并加大对重大毒品犯罪分子的刑罚处置,但也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

  表四:2013-2015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

  年度 非监禁刑 5年以下有期、拘役 5-10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10年以上

  2013年 414 3319 578 634

  2014年 297 3254 536 595

  2015年 417 6010 615 729

  合计 1128 12583 1729 1958

  从毒品犯罪被告人情况来看,我省2013-2015年共依法判处毒品犯罪人17414人,其中依法宣判女性毒品犯罪人2669人,占全部审结案件毒品犯罪人的15.3%;17到25岁的低龄青年犯罪人为2700余人,约占全部毒品犯罪人的15.6%;包括女性及低龄青年犯罪人在内的毒品犯罪总人数在2015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2015年相较2014年涨幅均超过了50%;毒品犯罪人中,吸毒人员占据重要比例,特别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80%以上的犯罪人吸毒,以吸毒掩护贩毒情形突出;另外,毒品犯罪人再犯情况较为严重,20%以上的犯罪人有过毒品犯罪前科,再犯率居所有犯罪的前列。

  (二)2013-2015年度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3-2015年度省法院刑一庭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432件,审结336件,受理案件数呈逐年增高趋势,其中2015年受理案件数172件,审结129件,相较2014年涨幅分别攀升至45.7%和46%,均达到2010年以来的最高点,表明在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的同时,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也有明显增长。另外,由于2015年度多发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还未进入省法院二审阶段,预计2016年省法院受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还将继续保持一定增长态势。

  从罪名分布情况来看,省法院受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仍然是贩卖毒品犯罪和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制造毒品犯罪及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在我省发案数较少,表明我省目前仍然是毒品消费地和中转地,毒品制造及走私等源头犯罪在我省并不突出。另外,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还有少量被告人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多数系重刑被告人的同案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数量很少,表明目前对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持审慎态度。

  从涉案被告人情况来看,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同案被告人人数较多,平均每个案件将近3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情况凸显,不同案件之间被告人层级交织,上下线情况复杂。另外,涉案被告人中来自外地户籍的被告人人数较多,一半以上被告人系户籍或居住地在外地,表明当前毒品跨区域犯罪较为严重。从涉案毒品数额来看,我省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犯罪数额有明显上升态势,涉案毒品数额在十公斤以上的案件已屡有出现,涉案最高数额亦不断攀升,从另一方面亦表明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

  (三)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长

  2010年以后,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均达到高位并保持平稳态势,2011-2014年度年均增幅不大,但2015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再次急剧增长,增幅超过60%,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一核心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亦大幅增长,涨幅近40%,说明我省毒品犯罪在经过数年平稳发展后,呈现高发蔓延态势,毒品犯罪市场十分活跃,犯罪态势极为严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工艺简单,成本低廉,易于制造,交易价格降低;二是我国交通运输和物流产业的飞速发展,给毒品的运输、贩卖带来便利,查缉难度增大;三是网络信息媒体的发达通畅,促使毒品制造犯罪方法传播更加便捷,毒品交易活动更加便利;四是毒品上游犯罪及源头管控难度大,毒品供给量持续增加。

  2、涉案毒品数额不断增加

  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额亦迅速攀升,查实毒品数额在1000克(甲基苯丙胺)以上的案件明显增多,涉案毒品10000克以上的案件屡有出现,而涉案毒品最高数额也不断攀升,省法院二审审结的唐永锋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涉案毒品数额达26公斤,泰州地区审理的姚建军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数额高达33公斤,其他地区也出现了涉案数量达数十公斤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的急剧攀升,进一步说明我省毒品犯罪态势极为严峻,亟需采取措施予以坚决遏制。

  3、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

  我省小额毒品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比重不断增加,相当比例案件的被告人间存在明确分工。大宗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已成为主流,且交叉重叠,关系复杂,上下线层级较多。一些案件形成了贩、运、卖一条龙的模式,控制性、有组织性凸显。少数案件甚至出现涉枪犯罪,虽然持枪抗拒抓捕案件尚未出现,但潜在危险性大。

  4、末端毒品犯罪增长极为迅猛

  近年来,我省吸毒人员数量持续增长,毒品消费市场不断膨胀,受此影响,零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十分迅猛。2013-2015年我省零包贩卖毒品占全部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比重已经超过30%;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经历了2013年和2014年的平稳增长后,2015年更是出现了惊人的急速增长,增幅达108.9%,已占全部毒品案件的50%以上,跃居为最主要的毒品犯罪类型。零包贩卖、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飞速增长,反映出毒品交易和消费市场十分繁荣,大大促进了大宗及源头毒品犯罪的发生。

  5、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毒品犯罪主流

  目前,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已经成为我省毒品犯罪主流,涉案案件占比超过80%,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已经基本退出舞台。新型合成毒品虽然成瘾性相对较低,但一旦成瘾难以戒除,其社会危害性相比传统毒品尤甚,很多年轻人因不知道新型毒品的危害而沾染毒瘾,成为毒品犯罪受害者。此外,甲卡西酮等新类型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也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对象,新型毒品案件屡有出现。

  6、毒品犯罪次生危害严重

  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运毒品的道路,毒品犯罪人中吸毒人员已占相当大比例,不少吸毒人员边贩边吸,以吸毒作为掩饰犯罪行为的手段。另外,因吸毒行为引发的自杀自残、暴力行凶案件增多,我省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害亲友、驾车冲撞行人的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7、低年龄、低收入等社会弱势群体毒品犯罪现象突出

  2013-2015年审结的毒品案件中,无业人员及其他低收入、无固定职业群体占毒品犯罪人的绝大多数,很多毒品犯罪人都因难以谋生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18到25岁的青年及女性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也有明显增长,这些群体对毒品危害认识不足,加之谋生能力欠缺,难以抵御毒品犯罪的诱惑和侵袭,已占毒品犯罪人的相当比例。

  8、特殊人群毒品犯罪情形突出

  目前,孕妇、艾滋病人、晚期癌症病人及残疾人群贩毒问题日益严峻,这些犯罪分子利用特殊身体状况逃避监管及刑罚执行,由于对其羁押、收押存在法律和现实的障碍,这类人群贩运毒品愈演愈烈,一些毒品犯罪集团也往往利用这些特殊人群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打击难度较大。

  二、2013-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举措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全省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对于大宗毒品犯罪、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坚决依法从重打击,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严格限制毒品犯罪分子非监禁刑的适用。2013-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占比达22.8%,而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占比仅为1.9%,即使是轻罪如容留他人吸毒罪中,适用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被告人占比也仅为10.6%,相比其他刑事犯罪的缓刑适用率明显较低。同时,坚持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2013-2015年全省法院共对16600余名犯罪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占全部犯罪人的95%以上。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升毒品案件质量

  全省法院坚持提升证据意识,落实证据裁判,对于没有查获毒品,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注重细节审查,证据之间的矛盾得以排除或得到合理解释后才予定案。对介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案件,严格根据证据定案,定罪证据不足的,不予定罪。

  全省法院坚持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细节的审查,对于大宗毒品犯罪中毒品的来源和去向,毒品资金的流转记录,毒品犯罪人之间的联系记录,物证、书证的提取记录和保存记录,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等证据体系内容严格把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被告人罪责。对于遗漏追诉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案件,通过书面建议,协调侦诉机关补侦补诉;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不足,需要补查补证的,及时要求侦诉机关补查补证;对于证据有瑕疵的,要求作出合理说明,不能合理说明的,该证据不予采纳。

  (三)加强审判分析研判,发挥审判指导作用

  省法院坚持毒品案件分析通报制度,每年对毒品案件审判工作进行全面评析,向全省法院通报。2013-2015年度每年上半年,省法院均会对上一年度全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态势,死刑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通报。另外,省法院还坚持毒品死刑案件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对毒品死刑发改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加强审判指导。

  省法院还积极开展毒品犯罪的专项调研工作,2013-2015年度,省法院对毒品案件的证据问题、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专项分析,撰写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分析报告》和《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分析报告》,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还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提供了参考意见。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全省法院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毒品犯罪发案情况和特点,分析研判本地区毒品犯罪的新问题、新趋势,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通过定期座谈会、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等方式,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有效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目前,省法院正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积极拟定《关于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会商机制的意见》,拟出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公检法的联合会商机制,强化毒品犯罪案件打击力度。

  (五)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提升审判社会效果

  全省各级法院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禁毒预防工作,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近年来,省法院多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和集中宣判活动,对禁毒审判工作进行宣传。2015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在省法院组织下,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宣判和新闻宣传活动,共有72家法院241件案件参与了集中宣判,省法院并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集中宣判情况和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向媒体进行了介绍,并向社会发布了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和集中宣判活动被多家专业媒体、网络媒体和都市媒体报道,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省法院还通过组织庭审直播、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报道、网站宣传等方式,对我省法院审理的毒品大案要案进行宣传报道,例如由省法院许前飞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唐永锋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首次启动证人保护措施,对证人出庭进行了技术处理,以保障证人权利,该举措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提升了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打击毒品犯罪面临的现实困难与问题

  1、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难题多

  近年来,毒品犯罪日趋隐蔽化、集团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加之毒品犯罪持续高发蔓延,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侦查取证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从目前具体案件情况来看,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提高反侦察意识和措施,给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提出了很多难题。例如,很多毒品案件犯罪过程极为隐蔽,造成直接证据收集难;在人货分离、钱货分离的案件中,难以锁定毒品犯罪人;客观证据较少的案件中,在被告人零口供或翻供的情况下难以形成证据锁链等,这都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不少困难。

  2、毒品上游犯罪及源头犯罪打击难

  从毒品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我省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毒品来源地的进货价格近年来骤跌,从每克数百元跌至每克数十元,甚至更低,毒品价格持续下跌的同时涉案毒品数额却不断攀升,表明当前毒品供给量大幅增加,制造毒品源头犯罪及毒品上游犯罪呈泛滥趋势。我省是毒品消费地,毒源在外,跨区域打击毒品源头犯罪难度较大,同时由于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制毒工艺简单、成本较低,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买卖制毒物品,在隐秘的地点开展制毒活动,也给打击上游毒品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阻力。2013-2015年度我省仅受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上游毒品犯罪案件80余件,大宗毒品犯罪中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也非常少。毒品犯罪的高发蔓延,与当前上游犯罪及源头犯罪打击难度大有密切联系。

  3、毒品跨区域流通管控难

  随着我国交通、物流业的飞速发展,毒品流通越来越便捷,毒品流转方式也日趋多样化。我省毒品犯罪的毒品主要来源地为广东、四川等地,其中我省涉案毒品的80%以上来自广东地区。目前,毒品从广东等来源地流通到我省主要通过私家车运输、长途公共汽车或者快递等几种途径,但目前这几种流通渠道的管控均存在现实困难。私家车难以长期有效查控,长途公共汽车站外带客、私自带客的情况难以规制,快递机构缺少安检措施,毒品通过快递邮寄已经成为常见的毒品运输方式。毒品跨区域流通渠道多样且畅通,为毒品犯罪快速增长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条件。

  4、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管控难

  涉毒违法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进行毒品交易流通、传授制毒方法、教唆他人吸毒、相约聚众吸毒、交流吸毒感受等。利用网络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灵活简便、诱惑性大、传播迅速、跨地域、成本低、取证难等特点,相比于传统毒品犯罪隐蔽性更强、传播面更广,大大增加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难度,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

  5、吸毒群体日益庞大,吸毒人员矫治管控难

  吸毒群体日益庞大,毒品市场日趋活跃是毒品犯罪迅速蔓延的温床。吸毒人员是毒品的消费者,毒品消费群体日益庞大催生了毒品交易市场的繁荣。很多低收入吸毒人员为了满足毒瘾,多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铤而走险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目前,我省登记的吸毒人员达十六万人,对于这些吸毒人员虽然采取了强制戒毒措施,但戒毒效果并不理想,加之强制戒毒后的社区矫治配套措施不够健全,吸毒人员复吸情况较为严重。另外,社会上还有大量的隐形吸毒人员游离于管控范围之外,这些吸毒人员既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庞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潜在的犯罪威胁。如何最大限度的发现隐形吸毒人员,加大强制戒毒范围,提高戒毒效果,健全跟踪矫治措施,是吸毒人员矫治工作的当务之急。

  6、毒品罪犯矫正救济存在困难

  据统计,毒品犯罪分子再犯人数超过10%,再犯率在所有犯罪中位居前列。毒品罪犯大多数为无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群体,对毒品罪犯出狱后的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罪犯刑满出狱后由于难以维持生计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另外,当前毒品犯罪分子刑罚执行与强制戒毒机制对接不完善,毒品犯罪分子往往未予强制戒毒,不少毒品犯罪分子甚至通过主动供认轻罪以逃避强制戒毒,因此吸毒犯罪人在出狱后继续吸毒并继续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情形较为常见。

  7、特殊毒品犯罪分子收押、收监难

  很多毒品犯罪分子由于吸毒感染艾滋病、肝炎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给关押工作带来现实难题,一些罪犯以此作“护身符”,在取保候审期间猖獗贩毒。还有的犯罪分子通过故意伤害自身的方式逃避刑罚执行,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例如有的罪犯吞针自残,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以此逃避羁押。而有的女性罪犯多次故意怀孕,频繁流产或生子,利用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的特殊规定,以逃避法律追究,并在怀孕期间继续犯罪,由于一直无法收监,致使对这些女性毒品犯罪分子几乎没有控制手段。

  (二)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明确毒品犯罪打击重点

  在继续加大对大宗贩卖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打击上游毒品源头犯罪和下游零包贩卖毒品犯罪,坚持打早打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贩毒集团、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遏制毒情大规模蔓延;加强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建立跨区域的毒品犯罪信息沟通交流和联合打击机制,形成打击毒品源头犯罪合力;加强毒品犯罪上游源头犯罪线索的跟踪和挖掘,提升打击整体效果;加大对零包贩卖毒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考核方式,切断毒品犯罪的末端传播途径;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和规范证据收集,提升毒品犯罪打击效果

  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规范性,注重证据收集过程的记录和见证,确保证据合法性不出现瑕疵;改变追求口供定案的观念,注重毒品犯罪客观证据的收集,特别是印证被告人口供的客观证据,应当及时收集;规范证据收集体系,注重将毒品与被告人关联的核心证据,对于毒品来源及去向、毒品上下家、共同犯罪人情况等方面犯罪事实要件,应注重固定和保存证据。规范技术侦查手段,及时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材料随案移送,并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转化、提供及质证程序。

  3、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强化毒品犯罪社会管控

  (1)强化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管制,堵住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渠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清理,严格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进一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及麻醉、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制毒源头遏制毒品犯罪。

  (2)做好禁毒堵源截流工作,切断毒品走私、贩运渠道。针对犯罪分子利用邮包、航空快递和物流托运贩毒的新情况,应加强对物流运输行业的监管,推进实名制和快递安检制度,加强对物流、报关和快递公司的禁毒管控指导,提升物流运输行业一线员工的识毒、防毒能力。强化对公路客运、铁路、民航的缉毒管理,在重点口岸、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科学规划建设毒品检查站点,加大堵截查缉力度,斩断毒品走私、贩运蔓延的脉络。

  (3)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互联网服务平台及聊天软件运营商应加强自查自纠,主动清理涉毒有害信息,不得为涉毒活动提供传播渠道,一旦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保存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动群众参与网上禁毒斗争,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教育引导互联网行业和广大网民遵纪守法,不断挤压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大对利用互联网实施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规范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4)加大对娱乐场所及公共服务场所的监管力度,遏制毒品消费的温床。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是重要的毒品末端消费市场,且已逐步发展成为新型毒品的主要蔓延地,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将毒品犯罪的主要窝点由原来的出租房、娱乐场所转移到了酒店、宾馆,发生在娱乐营业场所的毒品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应加强对各类娱乐场所的管控力度,重点打击营业场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减少毒品犯罪生存土壤,对于一些经常发生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酒店、宾馆,依法严肃处理。

  4、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工作,普及新型毒品危害性

  毒品的泛滥往往出于公众反毒意识淡薄,对于毒品的危害疏于防范。不少吸毒人员不知道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的危害,仅因刺激和时髦而走上吸毒之路,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等新型毒品的禁毒宣传工作,普及新型毒品的危害性,提升全民对毒品危害的认知,使民众从心理上主动远离毒品。由于18到25岁的青少年因认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难以抵御毒品的侵袭,应针对青少年群体及女性等特定群体加强禁毒宣传,遏制毒品扩散。此外,还要加强对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反毒、禁毒的法律意识,有效震慑潜在的毒品犯罪分子。

  5、加强吸毒人员普查、矫治,遏制毒品犯罪市场需求

  吸毒人员飞速增长是毒品犯罪日益泛滥的主要驱动因素,应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的普查和监控,建立吸毒人员档案,对吸毒人员及其家庭情况详细调查,摸排涉毒人员之间的关系,对发现的吸毒人员及时采取矫治措施,并在强制戒毒后保持跟进,确保矫治效果。政府财政部门应为普查、矫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另外,还应注重吸毒犯罪人的矫治工作,加强刑罚与强制戒毒措施的衔接,对轻罪毒品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应及时补充进行强制戒毒矫治工作,防止吸毒犯罪人通过刑罚逃避强制戒毒。通过消化和控制吸毒成瘾人员,减少隐形吸毒人员数量,从根源上萎缩毒品消费市场。

  6、落实毒品犯罪人的帮扶救助,减少毒品犯罪人再犯率

  相当部分毒品犯罪人在出狱后由于缺少生活来源而继续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应对毒品罪犯出狱后加强帮扶救济,使其具有一定生活技能和生活能力,可以借助社区服务等为其提供工作机会,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减少毒品再犯率。另外,毒品犯罪分子交叉感染情况突出,应进一步提高刑罚执行工作水平,注重区分罪犯类型采取执行措施,减少交叉感染机会。

  7、着力解决特殊毒品犯罪分子收押、送监难问题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细化法律规定,出台专门的刑罚执行法或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办法,严格对涉毒犯罪分子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的条件,加强病残吸毒人员及毒品犯罪人员的收押、收治工作。在现阶段统一立法尚需时日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出台病残吸毒人员及毒品犯罪人员收治的工作办法,有效解决该类人员的送戒难、收押难、送监难问题。2015年10月,国家禁毒委等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病残吸毒人员的送戒、收治问题。

  (2)加强监管场所建设。通过与传染病医院合作、建立艾滋病等重症病人专门收治、收押场所,尽快实现对毒品犯罪分子应收尽收。目前,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已经建立了江苏省首个“涉艾”专门监区,用来关押患有艾滋病的嫌犯,另外南京市看守所还设立了专门监区分别用来关押处于发病期的艾滋病嫌犯及女性艾滋病嫌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0月设立了江苏省新康监狱,主要承担对身患传染病、艾滋病、大病重病等罪犯的集中收治和监管改造任务,是我省集中关押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监狱。通过建立专门收治场所和专门监狱,可以有效解决“涉艾”等重症病残毒品犯罪分子打击处理难、关押难、送监执行难等执法难题。

  (3)依法加强对恶意逃避羁押罪犯的收押、收监工作。对故意自伤、自残的毒品犯罪分子,不得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对于故意怀孕、生育逃避刑罚执行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剥夺其监护权,并将其子女妥善安置到福利机构后,将其收监。另外,人民法院对于恶意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再犯罪的,应当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8、进一步加强办案机关协作

  公、检、法三机关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三个机关密切协作对于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情蔓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案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统一法律认识,消除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协商解决跨区域毒品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工作,提高此类毒品案件办理的质效;联合解决毒品案件办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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