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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委员会关于征集2013年年会论文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5 字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3年年会暨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专题研讨会拟于2013年8月上旬举办(具体会议安排另行通知)。现就年会论文征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文主题

  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选题范围为:

  1、人民法院审判权、执行权优化配置机制问题研究;

  2、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指导、监督的权限、范围问题研究;

  4、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容、形式、程序问题研究;

  5、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与机制问题研究。

  二、撰写要求

  撰写论文应对选题进行深入研究,论文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文章结构合理,逻辑清晰,行文流畅,每篇字数限定在8000字以内。

  论文格式: 1.题目一律用宋体,三号,加粗。2.作者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另起一行,用楷体,四号。3.大标题用宋体,小四号,加粗。4.正文用宋体,小四号。5.注释采用脚注形式,参考文献附文后。

  撰写规范: 1.标题级别一般按“一、(一)、1、(1)、①”层级排列。具体如下:

  一、……(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一)……(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1.……(数字序号后面用圆点,不用顿号。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1)……。(一般不作为标题级,直接接段落,段末带标点)

  正式发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裁判文书等文件中的标题级别和文字表述以原文为准。

  2.简称的用法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在同一篇稿件中首次出现时需用全称,并在全称后面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某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3.脚注规范

  (1)引用专著的,脚注格式应为:〔德〕罗尔夫o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2)引用期刊论文的,脚注格式应为: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3)引用丛书文章的,脚注格式应为:王利明:“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

  (4)引用报纸文章的,脚注格式应为:田成有:“多点理解法官的处境和压力”,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4日。

  (5)引用网上文章的,脚注格式应为:胡开忠:“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400,访问时间2011年3月13日。

  三、论文评选

  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将对论文进行评奖,并邀请部分获奖论文作者代表参会。会后,还将对优秀论文结集出版(纳入出版的论文,视同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四、投稿时间、方式

  1、请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各委员围绕论文主题准备研讨论文;

  2、请各高院组织辖区法院法官积极撰写论文,并择优选取15篇左右,于6月15日前,将论文以书面和电子版统一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请在论文后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在信封上注明“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年会征文”字样。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邮编:210024)

  联系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曹美娟   (025)83785611

  刘  璇   (025)83785435

  电子邮箱:936286616@qq.com

  附件: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7日

 

  附件:

  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许前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主任: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  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嫒珍(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

  秘书长:蒋惠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副秘书长:黄斌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室干部

  吕娜(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委员(法院系统)

  1、崔玉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局级审判员

  2、金奇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3、赵  倩(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4、刘冀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5、李全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6、王正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7、王承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8、李  哲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9、刘  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10、朱深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1、余跃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12、谢开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3、徐英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14、赵 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15、王韶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

  16、宋凯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7、王庆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18、戴红兵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吴风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

  20、吴继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1、罗登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22、张永成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23、尹 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4、蒋贞明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司法改革办公室成员

  25、康天军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6、宋学功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7、朱雅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8、马文庆   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29、周志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30、李晓亮  解放军军事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31、尚  争(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副院长

  3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待定)

  (注:如委员人选有变动,请及时告知)

  委员(专家学者)

  1、傅郁林(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王亚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孙长永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4、齐树洁    厦门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5、姚  莉(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6、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7、章武生    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8、汪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9、刘作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10、范 愉(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1、夏锦文   扬州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12、周佑勇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13、李  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14、胡亚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15、吴英姿(女)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16、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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